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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总体来看,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保持了现行政策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在某些方面政策支持的力度还有所加大。同时,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与所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挂钩、与残疾人工资挂钩,既有利于使优惠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残疾人个人、又有利于避免现行政策中仅注重安置残疾人相对比例而不注重绝对数量的弊端。更为重要的是,新的税收优惠方式由于实行限额退(减)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原来全额即征即退带来的问题,对于促进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和规范、防止税收流失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整后的政策对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除了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人数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外,还规定了其他四个与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条件:1、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这些条件的设置,既有利于加强税收政策的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的现象,又有利于运用税收引导的手段,强化企业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更好地体现了税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政策导向,对全社会维护残疾人的利益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此次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减免税方式的改变,还将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健全增值税链条机制、堵塞多年来存在的税收政策漏洞,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待遇,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记者:为什么对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作出这样的调整?请介绍一下政策调整出台的背景情况。
  有关负责人:残疾人就业政策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改组、改制的推进,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而且现行政策本身以及征管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之间税收政策不平衡,一些安置残疾人的“非福利企业”,如民营、外资企业等不能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享受政策的残疾人的范围偏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没能纳入政策范围;三是现行按安置比例减免税的办法缺乏公平性,并且对一些盈利水平高的行业存在过度减免的问题;四是由于税收政策设计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导致在税收征收管理中骗取税收优惠的案例时有发生;五是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不理想,减免税规模与安置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协调。上述一些原因,促使相关部门对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必须进行调整和完善。
  2006年1月,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了请示,建议调整完善现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选择部分省(市)进行为期半年至一年的试点。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自2006年10月1日起在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等10个省市率先进行了调整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在试点地区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下,近九个月的试点运行平稳,取得了预期效果。经过调整完善后的税收政策在试点中效果明显,进一步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税收流失。同时,试点地区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又对政策作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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