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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二是,为了避免被申请人拖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

  三是,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条例中设专章规定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了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一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三是,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意见书制度,建立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书制度。

  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的制度。

  五是,规定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的制度。

  问:条例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答: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三是,细化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四是,强化了行政复议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还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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