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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7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为了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基本工作流程,并规定了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为了便于大家理解通知有关精神,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有关部门负责人: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花费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记者: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吗?

  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规定,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这些车辆中,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记者:对于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

  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保险机构将把完税凭证的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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