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规则》适用于哪些船舶和公司?
答:
《规则》适用于下列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中国公司以及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
(一)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三)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
(四)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公务船。另外,500总吨及以上特种用途船自2008年7月1日起适用本规则。
问:
《规则》是如何规定主管机关职权的?
答:
《规则》分层级明确了主管机关的职权,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的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具体执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交通部在沿海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履行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发证、对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船舶保安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责。
问:
《规则》对适用船舶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
《规则》对适用船舶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二、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三、船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开展工作。如果船舶的保安等级与拟进入或者所在港口/国家的保安等级不一致时,应采取调整措施,并就此种情况通知拟进入或者所在国家的保安联络点。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内或者将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船舶,发现可能影响所在区域海上保安的任何信息,应当立即向保安联络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