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答记者问
(2007年6月6日)
近日,交通部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
《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
《规则》的有关内容,交通部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答:美国“9·11”恐怖事件发生后,恐怖分子利用船舶进行恐怖活动的威胁存在,为此,国际海事组织于2002年12月通过了《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为了贯彻落实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交通部发布了《船舶保安规则》(交海发〔2004〕315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船舶保安规则》实施后,各相关航运公司按照
《规则》的要求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了编制保安计划、指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船舶保安评估,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了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及时取得了《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我们在国际船舶保安履约方面的表现,充分体现了中国作为A类理事国和一个负责任的海洋大国履约的能力和水平。
自2004年7月1日《国际船舶和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施行以来,随着国际海上保安形势的变化,国际海事组织又通过了许多关于船舶保安的决议或者修正案,比如关于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的适用问题,船舶保安员的替代问题等等。船舶反恐是国家反恐怖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同样也面临着境内、境外恐怖组织利用船舶发动恐怖袭击的可能。因此,为了加强船舶和港口设施反恐的管理并与国际接轨,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立法动态的需要,完善船舶保安制度,交通部制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