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规定》为什么要明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
答:由于航道建设是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又属于国家资源,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航道建设市场,提高航道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政府投资效益的提高,在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中应该强化政府监督作用。
《规定》要求项目单位在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之后、组织工程实施之前,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为了使备案制度能够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满足实际管理的需要,
《规定》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以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问:
《规定》对实施管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1.对于航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规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具体为:
(1)对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提出要求
为了防止建设市场活动中的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现象发生,进一步开放建设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规定》明确航道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评标专家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两级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名单中确定,使评标委员会人员结构更趋合理,更具广泛性,以避免外界对评标公正性的质疑。
(2)制定了评标结果公示规定
为了进一步体现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加大接受社会监督与举报的力度,
《规定》增加了招投标结果公示要求,在招标结果备案后再发中标通知。
2.关于合同管理。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存在分包或操作不规范现象,因此,
《规定》明确了分包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