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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7年6月6日)


  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条例?

  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为了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需要制定条例。

  问: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起草审查条例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两个指导思想。一是,立足于促进发展。目前,我国约有10万多户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在大部分中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属于新生事物,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程度不高。针对这种情况,条例按照“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指导思想确立各项登记制度,以引导、扶持、鼓励广大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程序简便易行。与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其经营主要是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条例充分考虑到这种差异,在确保登记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程序。

  问: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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