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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


  一是将操作风险作为单独一类重要的风险进行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但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发,要求商业银行指定相关部门或牵头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但在现阶段不一定要单独成立操作风险管理部。

  二是分别描述董事会、高管层、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董事会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操作风险的管理最终责任,操作风险管理部门要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其他部门对本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

  三是重点强调加强内部控制对降低操作风险的重要作用及具体内容。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包括对员工、业务流程、银行账户、案件查处等管理措施。事实也证明,加强内控对于降低操作风险能够发挥决定性作用。

  四是《指引》结合中国国情,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计提资本。根据《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监会正在进行操作风险资本监管的研究和规制工作,将另行公布符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的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

  问:《指引》与2005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简称“十三条”)是什么关系?

  答:针对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导致大案、要案屡有发生,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大量资金损失这一情况,2005年2月18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座谈会上提出了防范操作风险的13条要求。之后,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简称“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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