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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

  答:近年来,国际银行业和银行监管机构在关注银行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同时,越来越重视操作风险管理。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之后,对银行的操作风险提出了资本要求。据巴塞尔银行业委员会估计,在银行业所有风险中,操作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仅次于信用风险。所以,如何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是当前银行业风险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

  目前,国际上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都按照新协议的要求,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同时还提出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最佳做法或监管指引。另外,在巴塞尔委员会2006年10月最终发布的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专门为“操作风险的监管”新增一条原则(原则15),该条原则概括了《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稳健做法》的主要内容,提出:“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制定了评估该条原则执行情况的8条必要标准和1条附加标准。由此可见,国际上已形成了对操作风险加强监管的共识。

  问:可否请就操作风险作一些解释?

  答:国际上对操作风险的定义一直存有争议,大体上可归纳为二种,一是广义操作风险概念,它把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之外的所有风险都视为操作风险;二是狭义操作风险概念,认为只有与业务运营部门有关的风险才是操作风险。迄今为止,虽然银行考虑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对操作风险的界定有些不同,但监管部门对操作风险的定义基本一致。参照新资本协议,《指引》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通俗地解释,操作风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诸多风险中的一类,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并列。操作风险在于银行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导致银行财务损失,或使银行的利益在其他方面受到损失,如银行交易员、信贷员、其他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的业务。操作风险的其他方面还包括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诸如火灾等灾难事件。在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员工方面表现为内部欺诈、失职违规、违反用工法律等;内部流程方面表现为内部流程不健全、流程执行失败、控制和报告不力、文件或合同缺陷、担保品管理不当、产品服务缺陷、泄密、与客户纠纷等;系统方面表现为信息科技系统和一般配套设备不完善;外部事件方面表现为外部欺诈、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外包商不履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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