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指导意见》制定的基本原则?
答:
《指导意见》的制定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以公平、快速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二是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并积极借鉴国外处理保险投诉方面的成熟经验。三是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创新,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探索建立多样化的保险纠纷解决方式,提升行业诚信形象。
问:为保障保险公司接受处理机制的约束,
《指导意见》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保险公司自愿接受处理机制的约束是处理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对此,
《指导意见》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参与处理机制的保险公司应当签订包括有遵守有关承诺等内容的自律公约。二是参与处理机制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调解协议或裁决决定。此外,监管部门在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可以根据其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作区别处理。
问:
《指导意见》从哪些方面保障保险合同纠纷得以公平、快速地解决?
答:公平、快速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是处理机制的核心,
《指导意见》从三个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加强机构建设。从逐步实现专业化、公平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规范处理机制的机构设立、人员要求和经费管理。二是规范受案范围。
《指导意见》除特别强调处理机制受案条件被保险人一方是自然人之外,还提出处理机制受理的纠纷应当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案件。三是确立快捷程序。调解处理工作一般20日结案,最长不超过30日。各地区在遵照执行调解处理活动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问:
《指导意见》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方面作了哪些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