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就《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07年5月23日)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
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便于公众了解
《指导意见》的出台情况和主要内容,中国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
《指导意见》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和意义?
答: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保险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相应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统称“被保险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人们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保险合同纠纷也在逐步增多。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在经营思路、业务管理、产品特色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有的保险公司一定程度上有“重展业,轻服务”的思想,由此带来一些欺诈、误导消费等问题,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数量持续增多,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实践中,采用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成本较高,时间较长,尤其是作为自然人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愿意通过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的途径来寻求纠纷解决。但由于这些渠道并不能直接处理纠纷,使部分分歧大、调解不成的纠纷转向重复投诉甚至上访,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在保监会的指导下,近年来,一些地区在解决保险纠纷方面大胆实践,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以下简称“处理机制”),以公平、快速地解决纠纷;为此,认真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使之上升为可以普遍适用的规范,对提升保险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整体水平是十分必要的。制定发布
《指导意见》,是保监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保险公司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化解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保险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