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
《办法》还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问:
《办法》为什么要强制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环境信息?这些企业需要公开哪些环境信息?
答:当前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一些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突出,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群体性环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趋势。而公众想了解这些污染严重企业的排污情况,往往被回答说是“商业机密”。公开这些企业的环境信息,就是要通过舆论的力量去规范企业环境行为,加强公众对企业的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实行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依照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对一般污染企业,国家鼓励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属于强制公开范围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四类信息:一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是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三是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是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上述环境信息,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问:如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答:环保部门应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一是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二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三是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四是确立依法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
《办法》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也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