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支付通过转账方式完成,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
《通知》简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的转账,每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既可由付款单位出具单独的付款依据,也可由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但付款单位须对该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只能将确属个人的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同时,为防止付款单位利用该规定从事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
《通知》规定,对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如属于反洗钱制度规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应按反洗钱的有关规定报告。
6、问:如何理解
《通知》中所说的“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跨行转账功能”?
答: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代收业务时,往往要求缴款人在指定银行开户;单位办理代付业务如发放工资时,通常代所有员工在单位的同一开户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种做法使个人不得不在多个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既限制了个人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又不利于个人自身金融资产的管理。为逐步改变这种现象,
《通知》规定: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应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
7、问:现在有了银行卡,刷卡消费非常方便,为什么还要推广个人支票和银行本票?
答:不同的支付工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适应于不同的支付需求。银行卡具有简单、快捷、方便、时尚的特点,现在已经成为了个人最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个人支票、银行本票使用方便,费用低廉,适应范围广泛。比如目前居民个人买车、买房、购买基金等交易,其支付方式大多是从一家银行取出大额现金,再缴存到另一家银行,存在大量的“现金搬家”现象,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和资金安全隐患。银行本票对于这类交易支付尤其合适,只需付款行签发一张银行本票,交由收款行存入即可完成。目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江苏省推广银行本票就较有成效。以2006年为例,江苏省银行本票业务量达到249.6万笔,金额23358亿元,占全国总笔数的44.2%,总金额的44.3%,银行本票在居民购车、购房、证券投资等支付时得到了普遍使用。由此可见,就全国范围看,银行本票还有很大的潜力和可利用空间。再比如,随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建立以及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使用个人支票的外部环境逐步改善。个人支票在居民主动缴纳水、电、煤气、电话、学费等费用时具有较大的优势,如缴纳学费时只需学生开学时携带一张其家长或本人签发的支票,由学校交由银行存入即可完成。因此,应充分发挥个人支票在主动付款领域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