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居民个人的银行活期存款有两种存储形式,一种是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另外一种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活期储蓄账户都按活期存款计息,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功能上: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除了可以办理现金存取以外,还可以办理汇款、票据、银行卡等转账收付业务。因此,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涵盖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功能。按照现行规定,个人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到银行办理签订账户协议等确认手续。为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个人通过储蓄账户办理各类转账结算,
《通知》简化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确认手续,规定: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无须个人再办理其他手续。同时,
《通知》还扩大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转账收入功能,允许个人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5、问:为什么要简化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如何防范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规违法活动?
答:为防止公款私存、利用个人结算账户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现行账户制度要求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过5万元的,付款单位应出具合同、协议、完税证明等证实确属个人合法所得的付款依据。虽然上述规定对公款私存等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预防控制作用,但目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单位向个人支付5万元以上的业务不断增加,因而对单位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正常转账造成一些不便,尤其是对电子支付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每笔支付超过5万元的,如果采用电子支付,虽然钱款的支付通过电子渠道能瞬间完成,但还必须先将纸质付款依据送交银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支付的快捷性。
另一方面,《
反洗钱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颁布实施,明确了金融机构和有关各方在打击公款私存、贪污贿赂、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资金监控体系。而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相比,具有强制留痕、可追踪的特点,有利于对资金结算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