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07年5月18日)
日前,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中国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正式建立。
《暂行办法》将于2007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
《暂行办法》有关内容,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
《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期货市场获得了积极稳妥发展,整体运行情况良好,市场功能逐步发挥,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少数期货公司因违规经营、风险控制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保证金缺口,仍然是制约我国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痼疾。国际成熟市场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证明,投资者保障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基础制度。
前不久,国务院发布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54条已明确要求设立保障基金,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制定具体办法。经过积极准备,近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共同发布了
《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在期货市场投资者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对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金融期货的平稳推出将发挥重要作用。
问:
《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
《暂行办法》规定,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用于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无辜损失的专项基金。对于在
《暂行办法》发布前已被吊销或者注销了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期货公司不适用
《暂行办法》,这类公司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不属于保障基金的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