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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工商总局就修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答问


  同时,决定对设立登记的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除上述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问:决定对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方便合伙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决定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同时,决定对变更登记的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的,应予当场变更登记。除上述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问:决定对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二是,明确了办理注销登记的主体。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是,规定了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决定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完善了合伙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有关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决定对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等等。同时,对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此外,还注意了与刑法有关规定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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