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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工商总局就修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答问

  问:决定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作了哪些规定?

  答: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是指合伙企业设立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时,需要由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在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中予以记载的内容。决定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对登记事项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二是,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或者 “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三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是,明确了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问:决定对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答: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此外,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决定还对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二是,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三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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