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工商总局就修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答问
(2007年5月17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公布了《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决定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决定?
答: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法)作了重大修改,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新修订的
合伙企业法的施行,需要对1997年11月19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问:决定对登记管理办法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答:决定根据新修订的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登记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对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作了相应规定。二是,对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三是,对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和程序作了规定。四是,明确了办理注销登记的主体,并对需要提交的文件作了规定。五是,对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并与
刑法作了衔接。
问:决定为什么授权国家工商总局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作出特别规定?
答:新修订的
合伙企业法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这两种形式的合伙企业既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又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风险性比较大,在对其管理上比普通合伙企业严格一些。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决定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