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意见》是否明确了政府投资的方式?
答:《意见》明确了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四种投资方式,并按两类运用。第一类是研制条件、基础能力、公共服务以及还贷能力低的批生产改造等以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方式。第二类是需要政府投资支持和引导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以及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批生产能力等建设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2004年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还有转贷方式,《意见》中没有提及,并不是说这种方式不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而是因为转贷涉及主权外债,国家有统一规定,如有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问:针对国防科技工业的特点,《意见》对建设方式作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提出了代建、租赁、借用、补偿、调配等五种主要方式,既满足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需要,又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代建方式,即通过招标等途径,选择项目建设单位,建成后交给承担任务单位使用;租赁方式,即投资项目形成的设备设施,由承担任务单位租赁使用;借用方式,即投资形成的设备设施,由承担任务单位借用,借用分为无偿借用和有偿借用;补偿方式,即由企事业单位先行自筹资金购建的设备设施,政府事后从是否符合能力结构布局、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以及任务最终落实情况等方面予以审核,对于合理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偿;调配方式,即无偿地将设备设施由甲单位调配到乙单位使用。
问:如何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答:《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改革措施:
一是扩大社会投资领域,实行分类管理。《意见》指出,要综合权衡国防安全和保密规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社会公共利益、军民通用程度等因素,将社会投资领域分为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按此分类,我们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另行制定和发布《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使之更具操作性。关于外资进入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外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在国防安全、技术保密、国民属性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