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对虚假药品广告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文号”这一规定?
答:在《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修订之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擅自篡改经审批的内容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只撤销其被篡改的那一个文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而该药品已取得其他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仍可以发布。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为规避监管,同时申请许多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当某一个广告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文号后,该产品改用其它版本的广告在媒体上发布,继续恶意进行虚假宣传,导致一边药品监管部门在撤号,一边企业仍在继续发布该药品违法广告,使撤销文号的处罚达不到震慑的作用。因此,
《办法》规定,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药品监管部门将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批准文号,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申请。这意味着该药品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如继续发布药品广告的,工商行政部门将依据
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在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处罚力度和加强药品广告审批与监管方面,
《办法》有何新的规定和举措?
答:首先,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成本低,收益大,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制作和发布单位等形成紧密的利益链条,给违法药品广告的整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针对违法药品广告中“经济利益”这一最为关键的环节,
《办法》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作出必要的行政强制控制决定。把药品广告与所涉及的药品挂钩,通过采取对辖区内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实行暂停销售、加大对其抽验的力度和监督检查等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
第二,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办法》增加了有关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明确规定了当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吊销或撤销等情形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二是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文号的行为,依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药品广告审批、备案的程序和时限,强化了申请人的义务和广告审批机关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