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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就《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就《药品广告
审查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7年5月1日)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答:原《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是1995年由原国家工商局与卫生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章。随着我国医药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施行,药品广告的监管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药品广告的审查主体、审查程序都发生了变化;其次,由于国家实行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方式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三,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措施尚需补充明确。为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工商总局,结合当前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办法》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办法》对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时限、申请人的义务、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有关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办法》增加和明确了相应的规定:一是对虚假药品广告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文号;二是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是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加了有关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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