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水文情报预报信息是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的重要依据。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科学分析,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给政府组织防灾减灾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为使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信息准确,更好地为防汛抗旱决策指挥、水资源的优化调度配置服务,条例建立了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条例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问:条例为什么规定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共享制度?
答:水文监测资料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性公共信息资源。由于水文工作具有长期性、连续性、流域性、全局性等特点,水文监测工作需要以流域为单元,长期、持续、全面、系统地进行监测,以探求流域和区域内水文规律和水资源分布特征。
在有关部门开展水文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资料汇交制度,整合水文信息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水文监测资料的作用,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条例规定,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水文监测资料的共享制度,并同时规定,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水文监测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以及对资料的使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水文监测环境是保证水文监测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加强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使其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是,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三是,明确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如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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