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规范了水文发展规划的编制。条例明确了水文发展规划的内容、编制程序以及效力等内容。
三是,对水文站网建设进行了规范。为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水文站网建设的统一规划制度,并明确了建设水文站网应当遵循的原则。
四是,加强对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制定,规范了水文专用装备、器具的使用,建立了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管理。
五是,对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共享与使用作了进一步规范。条例建立了水文监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和共享制度,并规定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同时进一步规范了重要建设项目的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制度。
六是,加强了对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条例强化了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保护,规定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并明确了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问:如何有效避免水文测站的重复建设?
答:为了防止水文测站重复建设,避免国家投资浪费,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范水文发展规划的编制。水文发展规划是水文事业发展的长期安排和部署,是保证水文站网布局合理、避免重复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条例规范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主体、权限、程序以及规划的内容和效力等事项。
二是,规定了水文站网建设遵循的原则。条例规定,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三是,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对国家重要水文测站、一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作了规范。
此外,条例特别强调,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
问:条例为什么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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