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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答《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答《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记者问
(2007年5月8日)


  2007年4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它通过对水位、流速、流量、降水量等水文要素的监测和分析,对水资源的量、质及其时空分布变化规律的研究,以及对洪水和旱情的监测和预报,为水资源的配置、利用、保护和防灾减灾等提供信息依据。多年来,水文工作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工农业生产、产业结构调整等提供了大量的服务。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对水文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出现了一些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水文事业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公益事业,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不到位和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现代化水平较低,使水文工作无法更好地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导致水文站网建设布局不够合理,重复建设的现象不断出现,一方面造成国家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水文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基础作用的发挥。

  三是,水文行业管理薄弱。目前,我国从事水文工作的单位分布在水利、交通、铁道、国土资源等部门,缺乏全面有效的统一管理,导致水文监测标准不统一,水文监测资料共享程度低。

  四是,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经常遭到损毁、破坏。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批涉水工程的建设,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加上一些人为的破坏和损毁,影响了水文监测信息的正常收集和水文预报的精确程度。

  为此,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问:对于前面提到的水文工作面临的问题,条例从哪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答:首先,明确了水文事业的公益性质,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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