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二是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要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三是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四是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是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六是明确了船员可以要求遣返的情形、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以及遣返费用的支付。当出现船员劳动合同终止、船舶灭失或者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等情形时,船员可以要求遣返,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
问: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船员培训是提高船员素质的关键环节。船员培训特别是高级船员的培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除理论培训外,实际操作培训也是船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因此,《条例》规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船舶航行导航、定位、动力推进、装卸、消防、救生、应急通信等必需的设备、设施。为了保证船员的培训质量,《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时,应当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问: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航运公司自己拥有船员并不允许船员自由流动的局面已被打破,船员服务机构应运而生。《条例》对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作了怎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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