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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7年4月29日)


  我国是世界公认的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令第494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船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条例》规定:年满18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领取船员服务簿,注册为船员。

  经依法注册的船员,满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可以在船上担任二水、机工、厨师等职务。但是,符合船员注册要求的船员,还不能满足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等船员职务的要求。因此,《条例》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规定除必须取得船员注册外,还应当经过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有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问:船员在船服务期间有哪些职责和要求?

  答:《条例》从四个方面规定了船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是携带有效证件,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二是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三是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四是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问:保护船员合法权益是《条例》的重要内容,请问《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针对现实存在的我国船员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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