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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就《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就《民用爆炸物品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7年3月9日)


  为进一步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近期,国防科工委发布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质量管理办法》、《科技管理办法》和《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三个管理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三个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提出了若干引导性政策,如《质量管理办法》提出的“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和销售本质安全、性能优良、满足用户需要的民爆物品”,《科技管理办法》提出的“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物品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等,都明确了行业在质量、科技等方面的发展方向;二是明确了有关单位的职责和责任,三个管理办法不但设定了国防科工委、省级民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而且还对质量检验机构、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科研机构及民爆企业的相关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形成了从上到下,从点到面的一套完整的职责体系;三是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增强了可操作性;四是制定工作遵循了“便民原则”,如《质量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监督抽检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检;国家和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原则一年一次”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

  问:《质量管理办法》对企业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质量管理办法》从义务和罚则等几个方面,对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指出,企业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建立、实施、保持切实可行的民爆物品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等。同时,还规定企业出售无标准产品或者产品经检验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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