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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企业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法就企业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问题答记者问
(2007年4月27日)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请问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及其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据我们初步预计,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全国法院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约在10000件左右。企业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其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一般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都需经2至3年时间,个别案件甚至更长。因此,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均将面临新旧破产法律规范的衔接适用问题。基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案件的需要,对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破产案件究竟适用旧的破产法律规范,还是适用企业破产法,以及什么情况下适用旧的破产法律规范,什么情况下适用企业破产法,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企业破产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前提下,创设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与原有破产法律规范相比,差异很大。原有破产法律规范散见于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我院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且破产法律规范多数属于程序性规范,显得非常琐碎和繁杂。因此,我们在对比新旧破产法律规范差异的基础上,通过对重大差异逐条明确的方式,制定了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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