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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记者问


  问: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

  答: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达到既要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问:条例在监督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有哪些措施?

  答:公开政府信息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形式,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了保证各项规定切实有效地落实,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二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五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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