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记者问
(2007年4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过程。
答: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推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我国的
立法法、
行政许可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都对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了规定。在地方,有12个省、直辖市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务院将条例的制定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各地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主要开展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发扬立法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共有 46个中央部门和34个地方人民政府参与了草案的研究和修改;二是,通过实地考察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国际研讨会等各种方式听取群众、中外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三是,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对外交流,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组织了以“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为主题的第六届中德法律研讨会,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匈牙利等国就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和执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考察,搜集整理国外资料,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