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答记者问
(2007年4月20日)
4月16日,财政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发布了《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会计工作中的又一件大事。本报记者日前就《办法》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
记者:财政部刚刚印发了《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请您介绍一下有关背景情况。
负责人:
《会计法》第
六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广大会计工作者忠于职守,参与改革,依法理财,锐意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分别于1990年、1995年和2005年举办了全国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2005年4月29日,金人庆部长在纪念
《会计法》施行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会计工作者表彰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以鼓励先进,倡导诚信,弘扬正气,树立新风。为贯彻
《会计法》和财政部领导的要求
财政部制定了该《办法》。
记者:请介绍一下
《办法》的主要内容。
负责人:
《办法》主要明确了评选范围和条件,同时对评选表彰程序作了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