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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记者问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问: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事故的问题,各方面非常关注,反映比较强烈。条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答:实践中,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情况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恶劣。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二是,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是,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四是,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的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问:条例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有关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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