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通过避税地再投资情况。
六、《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
七、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统计数据将定期进行监控和评估。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八、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
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季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季后20日内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季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利润再投资测算的季度利润再投资。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季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九、《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2003年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执行。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代码填报。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十、统计原则
(一)本制度执行国际非统一体系,即仅统计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完成的直接投资活动。
(二)国家(地区)的统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