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解读
(2007年4月1日)
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2006年12月26日,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三、《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企业、团体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四、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境内投资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