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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对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二)兼顾地区差异,便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差异极大。以2005年为例,受理破产案件最多的省份为吉林,共受理524件,超过300件的省份有河北、吉林、江苏、山东、湖北、湖南、广东。而同期,海南、西藏、宁夏却不足10件。同样,社会中介机构的数量差异也很大,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广东有律师事务所1132家、律师13684人,北京有律师事务所950家、律师11994人,而宁夏只有律师事务所61家、律师588人,西藏有律师事务所14家、律师52人。会计师事务所也有相似情形。我院在起草《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时,既要保证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同时又要考虑地区间的不平衡。

  统计数据表明,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24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6425家;破产清算事务所由于目前还没有行业协会,无法作出较为准确的统计,但以天津为例,就有100余家。2005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4978件。鉴于这种情况,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如何在众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的个人指定管理人;二是指定管理人时基本原则应如何掌握;三是如何能够公正、高效地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即指定管理人。为此,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确定了指定管理人的基本原则,以及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方法。

  (三)建立管理人指定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

  企业破产法建立管理人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赋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权利,从而与其所应当承担的职责相适应,这也是管理人制度能够吸引专业水准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保证。与此同时,管理人也会成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拓展业务领域的目标之一。虽然法律赋予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成为管理人的能力,但破产清算事务同现有的中介机构数量相比,仍然是有限的,不可能所有社会中介机构都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人选,这就必然形成法院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时相对人的竞争。为保证这种竞争的公平性,避免这一过程中发生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采取分散权力、随机确定、权力制约、加强监督等方式,确保相关人民法院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时,公正行使权力,从而促进管理人市场的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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