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办法》的备案制度都是事后备案,并非许可式备案,且各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公安部1994年发布的《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6号)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登记制度,但内容不够完善。为此,《办法》第十条对登记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答: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涉及到的部门较多,为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的机制,《办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同时,按照职能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问: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
答:为保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设施用地布局合理,与城市规划、环保要求等相协调,《办法》规定,各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办法》中并未规定统一适用的具体规划标准,而是指导性地规定,制定规划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这与我们商务部正在推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是紧密衔接的。
问:《办法》与《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关系?
答: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随着《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和《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2003年)的发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特种行业许可制度、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主体的事前备案制度被先后取消。《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的相应内容因此失效,但其他内容仍然有效。如关于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规定、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有关规定等。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的施行并不影响此类规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