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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解读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解读
(2007年4月11日)


  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哪些问题?

  答: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在着回收网点缺乏规划、回收体系不健全、回收秩序混乱等问题,这不仅造成回收率低、技术进步缓慢、处理再利用企业“无米下锅”等行业问题,甚至引发了危害社会治安、污染环境、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再生资源回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办法》。这是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第一部全国性规章,希望可以为各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提供指导,为规范行业秩序发挥积极作用。《办法》从网点规划、经营者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登记等多环节入手,全面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的各项制度。

  问:“再生资源”的定义是什么?《办法》规范哪些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经营活动?

  答:《办法》将“再生资源”定义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办法》。

  问:《办法》建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制度的内容和原因是什么?

  答:考虑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特殊状况,《办法》加强了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商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从业主体的基本情况,以便对回收主体“有的放矢”的实施管理。

  为有效遏制和查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公安部门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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