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自愿捐献原则,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捐献人体器官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行使,条例不能加以限制。因此,条例中不能规定哪些公民可以捐献其人体器官、哪些公民不能捐献其人体器官,关键是要严格遵循自愿的原则。为此,条例作了五方面的规定:一是,公民有权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二是,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三是,公民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意愿的,有权随时予以撤销。四是,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五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对于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或者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或者第
二百三十二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
刑法第
三百零二条有关侮辱尸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怎样体现禁止人体器官商业交易原则?
答: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是国际共同遵循的规则。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同时,对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收取费用的范围作了界定,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只能依照条例的规定收取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以及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为了防止变相买卖人体器官,条例对活体器官接受人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