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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7年4月6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日前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制定这个条例经过了什么过程?

  答: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属于人体器官移植,不适用本条例。器官移植事关人体健康,涉及器官的捐献、摘取、植入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因此,需要通过制定专门条例,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同时,制定这个条例,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卫生部对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和11个国家、地区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并总结我国8个地方实施遗体(器官)捐献法规的经验,先后4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多次听取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权等方面专家的意见,还专门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应该说,这个条例的制定过程遵循了公开、透明的原则,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

  问:制定条例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点:一是,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严禁人体器官买卖,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做到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二是,主要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过程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涉及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事项,适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三是,着重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人体器官摘取、植入等环节的行为,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接受人的安全。四是,界定合法与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界限,防止不法分子违法摘取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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