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重点释疑

  三十六、问:《标识要求》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答:《标识要求》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不是企业填写表格时的通用要求,生产者或进口者在使用时可以将括号及其中的内容替换为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描述。由于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既可能包括企业经过努力可以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又可能包括目前由于技术或经济的原因暂时无法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设置括号的目的是允许企业进一步说明,以区别两类不同情况。

  三十七、问:《标识要求》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的标识应对应到部件,请问产品的部件应如何划分?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部件是否需要标识?

  答:部件是一个产品中由多个元器件组成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元器件组合。电子信息产品种类繁多,产品的部件划分不可能一一列举,具体的部件划分方式由企业自行规定,只要符合行业惯例即可。按照《标识要求》的有关规定,产品仅需"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所在部件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部件(即表格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全部标"○"的部件)并不强制要求以《标识要求》表1的格式在产品说明书中列出。

  三十八、问:《标识要求》中提到的"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指的是什么?

  答:不同使用条件下,同一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所以,生产者或进口者在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时有必要在说明书中说明产品达到标示期限的使用条件。此外,由于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是由寿命最短的一个零部件决定的,所以,耗材、电池等特殊的配套件可以采用单独的标识,而整机则应在说明书中说明其标示期限所覆盖的部件范围。

  三十九、问:《标识要求》中提到"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请问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如何标注?

  答:由于《管理办法》和《标识要求》引入了环保使用期限的概念,所以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对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时间即产品的生产日期予以标识。生产日期可以标识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格式可以采用年、年周、年月、年月日等,也可以采用产品序列号、商品条码等包含产品生产日期信息的企业通用的产品标注方法。采用产品序列号、商品条码等方式进行标识时,生产者或进口者应为消费者或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生产日期查询服务。

  四十、问:企业自行制定环保使用期限有困难,是否有可以参照的通则?

  答:目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组建了一个新的项目组,其目标就是研究制定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要求。该项目组正在制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该通则为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企业在制定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时参考。

  四十一、问:《标识要求》中提到的"回收利用",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回收利用?

  答:《标识要求》中定义的"回收利用"是从原理上解释的"回收利用"。按照此定义,所有电子信息产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从环保的角度出发,垃圾其实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标识要求》的目的是鼓励将废弃的电子信息产品集中处理,不要随意丢弃。

  四十二、问:《标识要求》中规定"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的产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这是否意味着生产厂家必须承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回收任务?

  答:这句话是用来提示消费者和产品用户的,并不是对企业的要求,《标识要求》不涉及解决产品回收利用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