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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重点释疑


  答:由于中国《管理办法》推动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分"两步走"实施的,在《管理办法》生效后,"第一步"仅要求企业对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相关信息进行"自我声明",这时,将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做好"自我声明"而请相关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与认证。这种自愿性的、非强制性的检测与认证不存在国与国之间的互认可问题。但在进入"第二步"、需要进行CCC强制性认证的时候,由于涉及政府监管,所以就涉及到了国与国之间的互认可问题。而国与国之间关于检测与认证的相互认可并不是单边问题,需要双边协议来保证,事实上,如果某外国政府与中国政府之间签署有认证机构之间互认的协议,则中国政府一定承认该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否则,将不会承认。

  二十三、问: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第三章罚则是否界定处罚款项和停产停售情况?

  答:《管理办法》第三章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相关规定的处罚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处罚额度。处罚的对象包括单位、个人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包括各级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这些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人员依照本部门相关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四、问:《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即使整机产品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是如果整机产品由于供应链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该法规的要求,那么是整机产品生产者还是元器件供应商负这个责任?

  答:如果是整机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即使是元器件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整机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中元器件企业的责任应由整机企业自行追溯。如果元器件作为单独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元器件的生产者要负责任。

  二十五、问:《管理办法》是否有英文版本?

  答:《管理办法》是中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按照一般惯例,不对外提供英文版本。目前在因特网上有很多英文翻译稿,有些翻译得很不错,可供需要英文译稿的读者参考。但如果这些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有出入,则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二十六、问:《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港澳地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地区。但是,在港澳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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