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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重点释疑


  环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审批。

  十七、问: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如电池、耗材等),且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远低于产品的其他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义并标识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答:一般情况下,根据"木桶原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最差单元(零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值为准。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可更换的零部件(如电池、耗材等)可以单独标识。

  十八、问:《管理办法》是否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问题?

  答:《管理办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办法》调整的行为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对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管理办法》十七条提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支撑《管理办法》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内容同样不涉及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行为。

  十九、问:《管理办法》十三条规定的"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进行相关标注,什么时间可以认为是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

  答: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可以理解为产品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生产日期",即产品下线日期。生产日期为《管理办法》生效日(2007年3月1日)当天或以后的电子信息产品应该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十、问:《管理办法》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这是否意味着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也需满足《限量要求》标准规定的限量值?

  答:本条款为鼓励性条款,并没有对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提出具体的限量要求。目前,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也没有适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十一、问: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暂时进口产品等是否需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标注?

  答: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临时进口产品等,因为不涉及销售或"投放市场",所以不需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注。

  二十二、问: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方面的合格评定(包括检测与认证),中国与国外是否可以互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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