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导入了一个环境友好型产品设计和生产的理念。对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在确保功能、性能的前提下,以现实的技术和工艺为基础,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但这个规定只是倡导性的,并无硬性措施。
十二、问:维修配件和整机包换产品是否属于
《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在售后服务中,用于维修或升级的零部件,不属于
《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但如果作为单独的商品出售的则属于
《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十三、问:光盘、CD、VCD、DVD、磁带产品是否应该满足
《管理办法》?
答:单独销售的光盘、CD、VCD、DVD、磁带等空白盘片应按照
《管理办法》及《标识要求》规定进行标识。已经刻录有内容的各种光盘、CD、VCD、DVD、磁带等属于软件产品的暂不需要满足
《管理办法》要求。
十四、问:对于某些产品表面的一些塑膜或纸质标签,是否也需要符合
《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电子信息产品表面的一些塑膜、纸质或其他材料的标签,以及产品的说明书等可以暂不考虑满足
《管理办法》的要求。
十五、问:二手电子信息产品是否需要满足
《管理办法》要求?
答:二手产品不在
《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之内。
十六、问: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特指环境质量安全的期限,仅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环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为了对消费者和制造商负责以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设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环保使用期限是产品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期间,而非极端环境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时间。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虑到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比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产品合理而科学的环保使用期限。如果企业将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制定得比较长,则承担责任的时间就会比较长;如果制定的期限比较短,则失去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必须客观、科学地制定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在中国,与电子信息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有十几个,几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每个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平均技术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行业协会代表了行业整体,而非某一个企业,因此,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信息产业部鼓励这些行业协会自行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向信息产业部备案,主要是为了政府主管部门了解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实现对行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