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规定指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
总量控制将受到监督检查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李亚杰、璩静)根据日前颁布的《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将成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规定指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规定指出,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的将受处理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李亚杰、璩静)根据日前颁布的《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行为的将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