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实际措施--中央编办、监察部负责人就颁布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答新华社记者问
(2007年3月28日)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记者 李亚杰)中央编办与
监察部联合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于2007年2月13日颁布实施。日前,中央编办和监察部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该文件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
《暂行规定》的背景?
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机构编制管理不断得到加强。
但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等问题,亟须加强监督检查和予以严肃处理。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中央编办和
监察部共同研究制定《暂行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具体步骤,是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实际措施。
问: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将起到什么作用?
答: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推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有利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问:
《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暂行规定》主要是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如:规定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规定了检查程序、检查方法,规定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的适用条件、被调查核实单位和人员的申辩权及义务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处理措施。只要违反了机构编制纪律,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