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对律师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疑义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经办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
三是,对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法律意见、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等情形,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并原则规定了监管谈话的程序。
四是,对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被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证券监管机构采取“冷淡对待措施”,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问:如何追究违反
《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律责任?
答:
《管理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确立实施处罚的管辖原则,即: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
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
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二是,列举证券监管机构实施的处罚事项及处罚依据,包括:《
证券法》第
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未勤勉尽责、虚假陈述;《
证券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未保存工作底稿;《
证券法》第
二百二十六条概括规定的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重申依据《
证券法》第
二百三十三条可以对律师实施市场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