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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第三,参照《律师法》关于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要求,规定了律师执业回避制度,使律师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对于委托事项能够保持专业的合理怀疑。

  第四,设定了业务规程,将是否按照规程执业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标准。一是,明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如何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普通人一般注意义务;二是,明确律师如何使用取得的文书、材料,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三是,规定了核查、验证、复核的基本程序、方法;四是,规定法律意见应当如何列明事实、依据和结论,如何说明、揭示风险,不得使用含糊措辞。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问:《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监督管理的措施?

  答: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以适当方式评价证券法律服务的质量,依法查处未勤勉尽责导致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既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建立市场选择和淘汰机制的基础条件。对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督管理涉及两个部门,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和有关规章进行监督指导,包括对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对律师业务的管理等;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规定的职责,从证券法律业务的特点出发进行监督管理,侧重证券法律文件的出具程序、具体内容和格式。《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要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提交其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有关情况;委托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含有法律意见书的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提交律师、律师事务所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有关情况。建立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处罚等情况予以公开。通过行政机关收集、统计、处理、公布有关数据,使委托人和其他证券市场主体得以了解有关信息,对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形成公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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