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为加强证券法律业务监管,督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勤勉尽责,提高证券法律服务水平,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证券法律业务的规章。总体上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对规范发行人的相关行为,确认法律事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律师未能按照《
证券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地提供证券法律服务,例如尽职调查不充分、不细致,出具的法律意见含糊其辞、结论不明确,法律文书质量粗劣等。设定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在证券法律业务领域细化《
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规范、法律责任等事项的规定,将有力推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升责任意识,在对有关证券业务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指导时,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第三,为充分发挥证券法律服务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证券业务活动法律风险防范、识别和控制制度,有必要针对证券业务的特殊性,在一般的律师执业规范之外,单独制定
《管理办法》。借助律师法律专业技能和特殊的职业信誉,赋予其市场“守门人”角色,使其担当第一线的监督功能,能够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公信力,降低投资者在取得信息、建立信任、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成本付出,是通过市场内生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有效手段。鉴于证券市场各类交易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技术性、敏感性和专业性,加之涉及不特定多数社会公众的利益,较之于其他领域的法律服务,证券法律业务具有特殊的执业规范、执业标准和执业风险。单独制定
《管理办法》,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高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
问:能否介绍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第一,明确了“证券法律业务”的含义,规定业务方式包括对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和制作有关证券活动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应当出具法律意见的证券业务活动的具体范围。
第二,从鼓励、倡导的行政指导角度出发,有倾向性地引导委托人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一是,鼓励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执业水准、社会信誉、执业律师数量和经验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二是,鼓励证券法律业务经验丰富、具有证券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经历,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