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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就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答记者问


  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同时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问:制定《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意见》有什么意义?

  答: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整个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依法及时受到惩处,使被害者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使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二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体现了对犯罪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精神。三是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分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都按部就班办理,容易造成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过长,造成司法不公,侵犯人权。四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快速办理这部分案件,有利于提高整个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集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五是有利于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事实表明,刑事案件发生后,在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时机予以快速办理,比时过境迁再处理,其效果显然会更佳。

  问:法律规定的检察环节的办案期限有限,建立快速办理机制怎样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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