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此次修订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有哪些新的内容?
答: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主要增加、完善了八项制度。一是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二是专门办理制度。三是严格的审查逮捕制度。四是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五是明确了可以适用不起诉制度的各种情形。六是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实行分案起诉制度。七是增加了社会调查制度。八是规定了诉讼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
问:什么是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办理制度?
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自己的特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政策也不同于成年人的犯罪。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明确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并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问: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对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同时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问:什么是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
答:“亲情会见”制度就是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但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守程序规定。这样做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问: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对不起诉的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等。这一规定细化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了鼓励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不起诉的精神,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